对医生不满起意杀人,贺某某故意杀人案

2018-11-05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1720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贺某某,男,汉族,1962年9月25日出生,务工。

2016年5月中旬,被告人贺某某因患肺气肿等疾病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区管医院岳家桥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其间,贺某某要求到市管医院益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医生根据其病情认为不需要。后贺某某办理出院手续,自行到益阳市中心医院住院。因属跨区住院,贺某某无转诊证明,且未事先申报,其在益阳市中心医院的住院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下降10%。贺某某认为此系岳家桥镇卫生院未为其开具转诊证明所致,要求该卫生院补偿,被卫生院拒绝。贺某某欲搬走卫生院医生办公室电脑,被卫生院工作人员孔某出面制止。后贺某某以孔某的行为致其病情加重为由,在卫生院又住院数日,要求孔某赔礼道歉并进行经济补偿。同年6月12日,卫生院院长徐某等与贺某某再次协商未果,贺某某决意杀人泄愤。次日5时30分许,贺某某携带事先购买的尖刀到卫生院附近蹲守,伺机杀害徐某或孔某。6时许,贺某某见孔某年仅10岁的儿子孔某某走出卫生院去上学,决定改变目标对孔某某下手,即跟随孔某某上了公交车,持尖刀连续捅刺孔某某头颈部、胸部等处。孔某某用手臂护住头部大声呼救。公交车司机立即停车,夺下贺某某的尖刀并将其拖下车。孔某某右上臂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全身多处软组织裂创,构成轻伤一级;失血性休克,构成轻伤二级。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贺某某因医疗费报销问题无理纠缠医院工作人员,未达目的即预谋泄愤杀人,在伺机杀害医院工作人员时,竟改变目标对医院工作人员亲属行凶,持刀连续捅刺年仅10岁的无辜儿童致重伤,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贺某某已着手故意杀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裁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医患矛盾多起因于患者对医生的诊疗效果或者诊疗方案不满,但也有因对医疗保障力度、医疗费用等不满而迁怒于医务人员,甚至向医务人员的亲属泄愤。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因医疗费报销问题无理纠缠医院及医务人员未果,进而报复医务人员未成年亲属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贺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对此类报复医务人员亲属犯罪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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