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我们应该准确归纳辩护的法定理由: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①刑法不认为犯罪的:
《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
《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
《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
②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③刑法不予追究的: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 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②主观方面: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
③犯罪作用: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④特殊规定:
《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 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②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
③单一主体辩成双重主体: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
④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⑤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
⑥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 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
《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
②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
-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
- 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
- 惯犯相对于偶犯;
-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
- 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
- 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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