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观妙王学强律师为范某争取缓刑

2019-04-15 来源: 浏览:24918次

  本案中被告人范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但王学强主任运用律师刑事辩护技巧准确的找到了辩护突破口,据理力争为范某争取缓刑,最终法院对当事人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基本案情

  案情简介:2017年7月至8月间,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范某在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新村工业区7-30号院为黄某(另案处理)提供打标、封箱等帮助,私自生产“ PHILIPS”牌多功能取暖器、换气扇、平板灯并出售。

  2017年8月9日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查扣“ PHILIPS”牌多功能取暖器536个PHILIPs”牌换气扇102个、“ PHILIPS”牌LED平板灯(300m300m)248个、“ PHILIPS”牌LED平板灯(300m600m)207个,以及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商标标签等物品。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共计人民币887060元。

  辩护人:王学强律师,北京观妙律师事务所

  二、辩护思路

  王学强律师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拥有很多可以利用的律师刑事辩护技巧。首先,本案是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范某在其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且考虑到现实情况,范某系两岁小孩的母亲,小孩不能突然离开母亲的照顾,因此可以以此为基点说服法官对范某适用缓刑。

  1.对被告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异议,但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角度分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实际销售出去,其危害后果必然小于该类商品已经销售出去流人社会的情形。不论是对商标权利人的侵害,还是对市场秩序的侵犯,都会因为产品未售出而减小,因此在量刑时,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根据起诉书表述,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根据起诉书表述,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侦查始终处于一个主动的环境中。

  4.被告人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5.被告人的家属已代替被告人缴纳了罚金,并且被告人的孩子只有两岁,急需母亲在身边照顾,恳请合议庭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三、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案例评析

  王学强律师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提升,假冒注册商标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被施以更严厉的打击,委托代理知产犯罪案件的数量也逐步增多。对于此类案件,应掌握律师刑事辩护技巧,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1.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 3.被告人只是帮人加工,应认定为从犯;4.涉案的商品没有流入社会,没有对被侵权单位造成实际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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