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追逃职务侵占案成功不起诉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738次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时任检察官)接手承办本案件后,通过多次和被告人会见,对案件经过有了详细的了解,向检察领导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已经达成谅解协议,建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做出不起诉决定。以上无罪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纳,最终对李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通过切身体会,认为检察官时坚持依法办案,疑罪从无,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坚决做不起诉,检察官的工作并非只是指控罪犯,也包括无罪辩护,有时候是无罪辩护律师和公诉检察官二者合体,无罪辩护律师和公诉检察官不是水火不容,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

【案情介绍】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在某某有限公司干业务员期间,以公司欠其提成为由,利用职务之便,将从客户处收回的货款及私自调货共计58240元据为己有。该局经过立案侦查,于2013年5月16日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进行侦查。并于2013年9月29日在合肥火车站将列为网上逃犯的李某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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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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