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不得以14岁为幼女年龄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55法行字第510号发布日期:1955-1-19执行日期:1955-1-19自本院1954年9月23日发下“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 2018-07-30 浏览:1160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犯罪其军籍、证书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军事法院 发布日期:1955-10-6执行日期:1955-10-6南京军区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奸案件中的“被害人”和“法院应以告诉为处刑条件”等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5-9-3执行日期:1955-9-3广东省司法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判刑期满回国的日伪特务是否根据我国法律重新判刑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56-5-26执行日期:1956-5-26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留场新人”可否补行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研字第4470号发布日期:1956-5-3执行日期:1956-5-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般轻微刑事案犯被处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时其待遇如何确定问题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6-6-20执行日期:1956-6-20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电话:010-85820018 17896002159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1303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