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黎霞)马路边摆肉摊,因摊位费起争执,冲动男子用尖刀划伤他人。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位于湘东区峡山口街砚田四通路的马路上摆摊时,因被害人肖某某要向其收取摊位费而双方发生争执。肖某某将杨某某的肉摊掀翻,杨某某便用右手上的尖刀朝肖某某的左手臂划去,造成肖某某左手臂受伤。经湘东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肖某某此次损伤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杨某某已全部支付被害人肖某某赔偿款计人民币515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本案案情及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收取摊位费起争执男子持刀伤人被判刑
2018-12-12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122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