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王某涉嫌多种罪名需判十年,观妙王学强律师为其诈骗罪无罪辩护成功,轻判至一年

2019-03-2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23775次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与王某2、刘某等人之间是由民间借贷引起的民事纠纷法律关系,王某并不构成诈骗犯罪,但公安机关却以王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如若检察院采纳了该起诉意见,并以该罪名向法院进行指控,不仅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王某的声誉,还有可能导致王某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王学强律师精准的找到了该案辩护的核心要点,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恳请尽快对王某诈骗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法律意见》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采纳了该意见,最终改为仅针对虚假诉讼一罪进行起诉。这直接导致王某的罪名减少,量刑大幅度减轻。因此,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针对该案的诈骗一罪无罪辩护成功。

  一、基本案情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与刘某一起从事对外借贷业务,为整治王某2,王某与刘某商议从王某2处借款并出借给需要资金的企业,套取王某2现金后暂不予返还,先由王某、刘某使用,再陆续归还。2016年9月8日由王某向王某2借款1526万元,用于 Z市D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在Z市农商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所需保证金。9月9日D公司开具银行承兑后,王某要求D公司负责人欧某将包括王某2的1526万元借款的贴现款共计1631万元汇入刘某Z城农商行账户。刘某以王某欠其1226多万元为由将上述贴现款全部截留。王某安排刘某偿还王某2的320余万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王某2欠款1200余万元。在王某2不断向王某索要剩余款项的过程中,王某以“刘某将款项截留”为由不予支付王某2款项,为了达到“刘某截留该款项合法化、排除公安机关介入”的目的,在经王某、刘某与欧某事先串通好后,王某以要求刘某、欧某返还1226万借款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S省Z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刘某谎称其截留该1226万元系因王某曾借其1274万元,并提交了按照王某要求向案外人打款的8笔银行流水明细。王某当庭表示对此不持异议,承认从刘某处借款给了欧某。欧某按照与王某、刘某的约定也谎称该8笔银行流水是从王某处借款且未归还。不仅如此,该民事诉讼中的八笔交易中的四笔共计760万元系该三人捏造的债权、债务。

  2016年12月14日,Z城市人民法院判决Z城市D公司偿还王某借款150万元,驳回王某要求刘某、欧某返还1226万元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王某、刘某、Z城市D公司均未提起上诉。

  此外,王某于2016年12月12日主动投案,刘某于2016年12月16日主动投案,2016年6月2日,欧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某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但其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刘某、欧某归案后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但经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多次教育,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2017年2月24日,刘某主动退还王某2的1206万元,并取得了王某2的谅解。

  辩护人:王学强律师,北京观妙律师事务所(案件审理时就职于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二、辩护思路

  本案当事人涉及了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两项罪名,其中虚假诉讼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律师也从专业角度为其做了无罪辩护,但本文不对此罪名进行展开,而是主要针对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进行详述。王学强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与王某2、刘某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由民间借贷引起的民事纠纷法律关系,王某不构成诈骗罪,且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没有利用欺骗的手段使王某2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不仅如此,王学强律师说:“诈骗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产生于实施欺诈行为和被害人处分财产之前,即使认为事后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真实,也不能证实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该目的的产生时间”,因此只要抓住以上要点进行辩护,就可以使检察院不以诈骗罪对王某进行起诉。

1王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案件事实:2016年9月7号、8号,D钢材公司向王某借款1781万元用于出票,王某因个人资金不足,从王某2与刘某处分别借款1526万元和230万元转款至D公司,D公司出票完成后,将其中部分还款(1631万元)按照王某的要求转入刘某账户(因王某2事先指示王某:因自己尚欠D公司债务,不要让D公司知道自己参与了前述借贷)。之后刘某代王某转给王某2约300万元,归还王某25万元,剩余1226万元被刘某截留,王某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向Z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D公司偿还该笔款项。

2王某客观上并未实施欺诈行为

  第一、王某在借钱过程中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占有该笔借款。该借款确实为D钢材公司出票使用;第二、王某以实际行动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在2016年9月13号左右,王某先后通过偿还300万元、20万元,并由王某2出具收到条。

3王某积极向刘某与D钢材公司主张权利,于2016年10月14日向Z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与D公司偿还借款。以上事实可以证明王某并未否认其与王某2债务的存在,出具借条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主张权利,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最终以虚假诉讼罪一罪起诉到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案例评析

  王学强律师说:“本案属于典型的看起来像诈骗罪的民事纠纷类案件。律师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应谨记诈骗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产生于实施欺诈行为和被害人处分财产之前,即使认为事后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真实,也不能证实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该目的的产生时间。这样就能轻松破开辩护的难点,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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