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立案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辑)》明文规定,凡涉及到公司、企业或其他正规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其职位权力,擅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用于私人或者借于他人使用,情节严重需予以立案追诉的,必须是以下几种情况之一:(一)涉案金额在10,000人民币至30,000人民币之间,且要求行为人在超出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二)涉案金额在10,000人民币至30,000人民币之间,并且该资金不是用于个人牟利而是进行了盈利活动的;(三)涉案金额在5,000人民币至20,000人民币之间,同时这些资金并没有被用于合法经营,反而去从事非法活动的。据此,如果行为人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该被视为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一)行为人在未获得单位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提供给他自己、亲戚朋友甚至其他无密切关系的人使用的;(二)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向其他单位表明愿意使用本单位资金的;(三)当本单位资金被用于其他单位时,行为人实际上是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个人私利而采取这种行为的。【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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