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典中所规定的五种主要刑事处分方式,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部分附加刑之中,除了死刑之外,其他每一种的主要处分方式均可适用于减少刑罚的执行期限。对于那些可能触碰刑法并涉嫌欺诈行为的公民来说,应当尽早进行自我披露和争取立功,积极退回赃物以减轻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若是已然面临法庭判决,那么他们唯有通过积极改造,才能够获得从轻的法律评价。同时,他们只要在服刑期间表现出色,满足相应条件便有机会得到减刑。根据相关法规条例,若有下列任何一项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都应受到大幅度的减刑:(1)阻止他人实施严重犯罪行为;(2)揭发监狱内部或外部严重犯罪活动,且经调查证实为真实情况;(3)拥有创新的发明创造或突出的技术改革成果;(4)不顾个人安危,舍己为人挽救他人于日常生产、生活之中;(5)在抵抗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展露出卓越的表现;(6)对于国家及社会有着其他重大贡献的。但因减刑所导致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以下期限:(1)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超过原判刑期的一半;(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超过13年;(3)按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若缓期执行期结束后被减为准无期徒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需不少于25年,若缓期执行期结束后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至少须有20年。所有这些法律依据皆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七十八条条款,关于减刑的标准与限度的详细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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