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量刑时需循序渐进地详尽顾及各类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方位犯罪事实以及各种量刑情节的不同情节,依照法律规定精准制定出量刑情节的适用并调整其比例。对于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这类对社会安定产生严重威胁的有害行为,在确定减轻处罚的范围时,应谨慎处理;而对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罪犯,则应该体现出充分的宽容态度。通过合理地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以达到罪责刑相称的公正评价标准。1,针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个案,应全面权衡未成年个体对犯罪的理解能力、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发生时的年龄因素、是否初次涉及此类犯罪、偶发性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悔悟之意、个人成长历程以及长期以来的行为表现等等多方面因素,据此给予适当从轻处罚。2,对于未遂犯犯罪者,可以参照已经裁决的既遂犯犯罪者,降低基准刑的50%以下作为判决参考。3,对于从犯犯罪者,应在考虑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位置和发挥的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其是否实际参与了犯罪行动等其他相关情况,根据这些因素给予相应的从宽处罚,即适度下调基准刑的20%至50%;假如其所涉罪行较轻,还可考虑将基准刑降低的幅度加大以致削减50%以上甚至依法免予处罚。4,对于众所周知的自首情节,可依法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作为判定依据;如果所涉罪行轻微,还有可能将基准刑的降低幅度扩大到40%以上甚至依法免于处罚等等。以上所有内容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为法律支撑。当法庭进行辩论和最终陈述阶段,庭审过程中应对与定罪及量刑相关的重要事实和证据进行深入调查和讨论。经过审判长允许,公诉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诉讼代理人有权就证据和案情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并可自由辩论以尽可能准确地还原事实真相。在审判长宣布辩论结束之后,被告人仍享有最后陈述自己观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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