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大致可被划分为公诉与自诉两大类型,然而我们通常所接触到的主要为公诉案件。在公诉案件中,其初始阶段始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监察委员会的刑事侦查工作,待刑事侦查周期结束之后,案件将被转交至人民检察院加以审查起诉;在人民检察院完成对全部案件证据的审查过程后,如若认定其具备犯罪特征且需予以量刑定性的话,就会在审查起诉期限临近终结之前,将案件递交至同级的人民法院,进而启动公开的公诉程序;法院负责在规定的审判时限内推进案件的判决进程,然而被告方如对此类一审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则有权在上诉期限十日之内向上一级别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经过二审法院重新评估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之后,他们会基于一审判决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其量刑的合理性展开深入的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在法定的时限内给出最终的终审判决。一旦判决生效,即便被告方仍旧有异议,也仍有申诉的权利以寻求再次审理。但是,在申请再审期间内,并不会影响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其重要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在受理案件后两个月内做出宣判,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若涉及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者,,在上述条件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后,可以额外延长三个月;若有特殊情况需继续延期的话,须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此外,如遇人民法院变更管辖权的案件,从新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审判期限。至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在补查结束后移送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会重新确认审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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