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其所拘捕之人,若需进行逮捕,则应在拘捕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如遇特殊情形,此申请期限可延长一日至四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申请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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