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施镇民、林少雄制造毒品案

2019-07-0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2036次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施镇民,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林少雄,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无业。

  2015年6月,被告人施镇民、林少雄密谋合伙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商定施镇民出资8万元,负责购买主要制毒原料及设备等,林少雄出资20万元,负责租赁场地和管理资金。同年7月,施镇民纠集郑大江、刘广、柯森(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参与制毒。郑大江提出参股,后通过施镇民交给林少雄42万元。施镇民自行或安排郑大江购入部分制毒原料、工具。林少雄租下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的一处厂房作为制毒工场,纠集林海滨、黄海光(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协助制毒,并购入部分制毒配料、工具。同月20日晚,施镇民以每袋7.8万元的价格向吴元木、俞天富(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购买10袋麻黄素,并通知林少雄到场支付40万元现金作为预付款。林少雄将麻黄素运至上述制毒工场后,施镇民、林少雄组织、指挥郑大江、刘广、柯森、林海滨、黄海光制造甲基苯丙胺。同月23日23时许,公安人员抓获正在制毒的施镇民、林少雄等七人,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约149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和液体共计约621千克,以及一批制毒原料和工具。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镇民、林少雄结伙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施镇民、林少雄分别纠集人员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施镇民、林少雄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施镇民、林少雄已于2018年12月1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据统计,甲基苯丙胺已取代海洛因成为我国滥用人数最多的毒品种类,国内制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的犯罪形势也较为严峻,在部分地方尤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大量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案件。被告人施镇民、林少雄分别纠集人员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专门租赁场地作为制毒场所,大量购置麻黄素等制毒原料及各种制毒设备、工具,公安人员在制毒场所查获成品甲基苯丙胺约149千克,另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和固液混合物约621千克,所制造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制造毒品犯罪属于刑事政策上应予严惩的重点类型,人民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二人均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该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的10件2018年以来审结的毒品犯罪和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中的三起死刑案例之一,该案例充分体现了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也阐述了人民法院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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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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