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

2018-08-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217711次

玩忽职守罪概念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第1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史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万元的; 

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 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玩忽职守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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