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判定警察玩忽职守罪,首先须明确主体条件,即只针对职务特定之警察。接着考察客观事实,即因公务人不履行或错误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富、国家及民众重大损失。其中,"不履行”乃指应执行而未能执行;“不正确履行”则为主执行时不遵循规定,粗心疏忽、敷衍了事。损失程度如人身伤亡、巨大财产损失、社会严重影響等皆视为重大损失。此外,损失结果须和执法者玩忽职守有直接法律因果联系。在审判实践中,需总体考量案情具体环境和证据充分度,精准评定执法者是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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