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从犯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首先,要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若只是起辅助作用,如为犯罪提供一些协助行为,像帮助准备诈骗工具、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一般可认定为从犯。若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例如参与部分集资诈骗环节,且对整个犯罪流程的影响力较小,则也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其次,需考察其主观故意内容。从犯的主观故意应与主犯存在区别,其对犯罪行为的认知程度、参与的积极主动性等方面相对较弱。再者,分析其在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包括参与的时间、涉及的金额范围、对犯罪结果的影响力等。参与时间短、涉及金额小且对最终诈骗得逞影响不大的,更倾向于认定为从犯。最后,结合其在犯罪后的表现。如是否有主动坦白、积极退赃退赔等行为,这些情节也会对从犯的认定产生影响。若有上述表现,在认定时可作为从轻考量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集资诈骗罪从犯对于合理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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