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玩忽职守罪,应着重考虑如下要素。其核心在于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客观方面则呈现出行为人未能履行、不当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从而给公共财产、国家及人民带来了重大损失。其中,“不履行”泛指本来应承担并有能力完成职责却未尽责;“不恰当履行”则是在执行职责时,违反规定,敷衍行事;“放弃履行”则是未经许可擅自放弃本职工作。重大损失通常涵盖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以及恶劣社会影响等。损失的评估需结合具体案例,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此外,行为人的主观状态须为过失,即本应对自身玩忽职守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有所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未曾预见,或虽已预见却过于自信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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