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期货市场罪典型案例

2021-07-21 来源: 浏览:2026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至12月,为操纵期货市场甲醇1501合约价格,被告人姜为通过成都某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大量囤积甲醇现货,以反作用于期货市场;利用资金及持仓优势,通过实际控制的42个期货账户,以连续交易、回转交易、分仓买入等方式,大量违规交易甲醇1501合约。截止12月16日,被告人姜为实际控制的42个账户,累计动用资金4.1亿余元,持有甲醇1501合约买仓27517手,占市场全部买仓的76.04%,致使甲醇1501合约价格明显出现异常波动。12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姜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因持仓量大,出现资金链断裂,被期货公司强制平仓,引发市场一度出现恐慌性抛盘,导致甲醇1501合约价格出现连续三个跌停板单边市,跌幅达19%。部分中小投资者难以及时平仓,造成大面积亏损,部分期货公司出现大范围穿仓。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为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买卖甲醇1501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使该期货合约价格产生异常波动,市场供求关系不能得到真实反映,严重影响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规避风险等功能的有效发挥,不仅损害了期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也对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产生了严重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姜为明知他人已报案而在公司等待抓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处姜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一审宣判后,姜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法院判决的首起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案,在期货市场产生较大影响,媒体关注度高。证监会高度重视并积极评价本案的审理情况,宣判后,专程到成都就本案进行调研。今年4月,在证监会关于操纵期货市场行为认定标准的研讨会上,本案是重点分析的案例之一,也是唯一的刑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的参会人员也高度评价本案的审理情况。该判决,从法律效果来讲,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有关操纵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具有参考价值。从社会效果来讲,可以警示试图操纵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敬畏市场、尊重规律、遵守法律,否则将付出沉痛的代价,从而促进期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从政治效果来讲,本案彰显了国家打击金融犯罪的信心与决心,体现了法院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对维护国家资本市场的安全、稳定与繁荣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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