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从网上购买的QQ号随机搜索全国各地机场或者其他经纬度附近正在上网且QQ图像为人物照片的这类人(以下简称A),然后申请添加A为好友。在A通过验证后,周某某便将自己QQ号的全部备注信息改为与A的备注信息一致。接着,周某某开始查看A的QQ留言,从中挑选进行评论了的QQ号(以下简称B)并申请添加对方为好友。等B通过验证后,周某某冒充A称自己之前的QQ号码被盗,现在已换新号码。然后谎称朋友住院急需用钱,但自己没有支付宝,用银行卡转账太慢,要求B将钱通过支付宝转账到自己朋友的账户。周某某将从被告人黄某某处购买的银行卡随机选择一个卡号发送给B,并称先将钱转给B。稍后,周某某通过银行“制图软件”发送一个假的转账载图给B并谎称钱已转账。B信以为真,于是通过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向周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内进行转账。2016年11月,被告人吕某某帮助周某某将骗取的款项进行转账及提现。经核实,周某某实施诈骗25起,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47330元;吕某某参与实施诈骗18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5330元;黄某某明知周某某购买银行卡系为了实施诈骗,仍先后三次向其出售银行卡共计7张。案发后,周某某、吕某某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48362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假冒QQ好友身份,采取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吕某某、黄某某明知周某某实施诈骗犯罪,仍帮助其转账、提现或者提供银行卡,二人的行为亦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假冒QQ好友身份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QQ、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已经替代传统方式成为社会主流沟通方式之一。这种以网络账号代表身份、“见字不见人”的聊天方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希望广大QQ用户、微信用户加强对本人网络聊天工具相关信息的保护,防止账号被盗,一旦被盗要及时向软件运营方报案。同时,在收到亲友网上发送的要求转账之类的信息时,应认真进行核实,切不可贸然汇款。此外,网络聊天工具的运营方也应加强监管和技术革新,切实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