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出售网络改号服务帮助诈骗案

2018-10-31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1497次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某在从事电脑销售生意时,发现为他人提供修改电话号码服务有利可图。为获取高额收益,王某决定着手开展网络改号服务,邀约被告人孙XX组建网络电话平台,孙XX负责该平台的技术维护,同时雇佣被告人王璇从事网络改号服务。截至2015年1月,王某、孙XX、王璇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多个诈骗团伙提供改号服务。其中,张松柏、王俊、邓帮华等3个诈骗团伙,利用被告人提供的网络改号服务,分别拨打诈骗电话5584人次、3794人次、4177人次,骗取钱财85955元、57986元、76926.87元。2014年12月4日,经远程勘验,涉案网络电话平台近3个月客户数量为37个,话单总量为421482人次。截至案发,王某等人通过售卖网络改号设备、收取改号服务费等共计获利345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孙XX、王XX知他人利用网络改号技术并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仍出售网络改号设备、提供网络改号服务,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孙XX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璇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出售网络改号设备和技术服务帮助他人实施诈骗进而构成共同犯罪的典型案件。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日益猖獗,此类犯罪行为形成的产业链也呈现出专业化、产业化的趋势,许多可用于诈骗的犯罪工具、设备和技术服务都能够通过网络渠道购得,这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便利条件。对于相关工具设备和技术服务的提供者、出售者,若有证据证明其明知他人获取或者购买相关工具设备和技术服务是为了实施诈骗犯罪,则可以将其作为诈骗犯罪的共犯予以定罪处罚。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即可在线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010-85820018 17896002159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1303

微博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
强律网是互联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本站关键词: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行榜|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诉讼律师|北京知名十大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排名|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北京刑事律师前十名|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名|北京最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十大刑事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北京职务犯罪最好的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刑事案件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