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XX等容留他人吸毒案 ——租赁娱乐场所容留多人吸毒,依法惩处

2018-11-0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浏览:1289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利XX,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农民。2005年11月29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蔡XX,男,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邬XX,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农民。

2016年1月,被告人利XX、蔡XX等人出资租赁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一KTV的2间包房用于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邬XX等人负责包房的收费、记账等工作。同年2月29日18时许,陈某等数人来到上述包房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次日19时许公安人员到场抓获利XX、蔡XX、邬XX、陈某等十余人,当场缴获氯胺酮0.58克。经现场检测,利XX、蔡XX、陈某等15人均吸食了毒品。至案发时,上述2间包房营业约15天,收入约8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利XX、蔡XX、邬XX结伙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利XX、蔡XX伙同他人出资租赁包房,负责经营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邬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人数众多,可酌情从重处罚。蔡XX、邬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利XX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利XX、蔡XX和邬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万元和三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聚众吸毒是当前毒品滥用方面较为突出的一种现象。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为招揽生意而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而将娱乐场所专门用于容留他人吸毒甚至聚众吸毒,犯罪性质较一般的容留吸毒行为更为严重。本案就是一起利用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以牟取非法利益的案例。被告人利慧青等人为容留他人吸毒赚取利润而租赁KTV的2间包房,安排人员为吸毒者提供服务,容留行为持续时间长,案发时一次性容留十余人吸毒,犯罪情节恶劣。人民法院根据利慧青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了刑罚。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即可在线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010-85820018 17896002159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8层

微博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
强律网是互联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本站关键词: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行榜|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诉讼律师|北京知名十大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排名|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北京刑事律师前十名|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名|北京最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十大刑事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北京职务犯罪最好的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刑事案件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