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XX贩卖毒品案 ——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2018-11-0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浏览:1441次

(一)基本案情

於XX,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於XX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5.4克。其中,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间,於XX先后17次向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3克;2016年3月,於XX先后2次向吕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4克。2016年4月14日,公安人员在於XX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2.09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於XX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於XX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且多次贩卖,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於XX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6年1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零包贩毒(一般指贩毒数量10克以下)作为末端毒品犯罪,是吸毒者获得毒品的直接渠道。由于我国吸毒人数庞大,零包贩毒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社会危害不容忽视。要有效遏制毒品蔓延,控制毒品犯罪增长,在严厉打击大宗毒品犯罪的同时,也必须依法打击零包贩毒犯罪。本案被告人於XX每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仅1克左右,但其贩卖毒品近20次,共计15.4克,同时,从其家中查获12.09克毒品,亦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法院根据於XX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7.49克的事实,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体现了对此类末端毒品犯罪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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