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惊马案”:常某驭马受惊撞死游客被控过失致人死亡,律师无罪辩护,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2019-03-2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4591次
        之所以成为中国“惊马案”,是因为本案与曾经发生在1897年的德国、导致期待可能性理论产生的著名判例“惊马案”(又称“癖马绕缰案”)惊人相似。
        2017年秋,被告人常某在滦州古城景区内出租马匹供游客骑乘,马匹受惊后撞倒游客刘某,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常某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并被批准逮捕,因此常某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常某的儿子常某某辗转找到了王学强律师,聘请王学强律师为常某的辩护人。王学强律师在了解案情、阅读案卷、走访现场、会见被告人后认为该案常某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构成犯罪。王学强律师遂为常某据理力争作无罪辩护。 但一审法院认为常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两年。
        王学强律师认为一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该案有免罚甚至无罪的可能,于是建议当事人上诉。当事人采纳了王学强律师的意见,坚持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对当事人定罪免罚。
无罪辩护
        一、基本案情
        控方案情简介:被告人常某违反滦州古城景区管理规定,为盈利擅自在滦州古城景区内无照经营出租马匹供游客骑乘,且马匹未受过专业驯化。2017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常某在用马匹载乘游客过程中,因马匹突然受惊后冲撞游客且脱离其控制,致使被害人刘某1被撞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辩护人:王学强律师,北京观妙律师事务所
        二、辩护思路 
       王学强律师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系意外事件,被告人常某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 被告人常某主观上无法预见景区内租马载客会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
  2. 被告人常某不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3. 被告人常某租马载客的行为与游客的死亡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三、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决定从轻处罚,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定罪免罚。
  • 案例评析
        王学强律师认为:“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我国《刑法》第16条明确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所以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是因为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仅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而且根据当时的情况也不可能认识,因而主观上不具备罪责的构成要素,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关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的规定,是对客观归罪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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