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才算是刑事诉讼中的“民间纠纷”?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121次

  刑事诉讼活动领域“民间纠纷”一词算是个高频词。刑诉法第277条规定了刑事和解的两种情形,其中之一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此外,还有很多文件中使用了与“民间纠纷”基本上同义的词汇“民间矛盾”,如最高法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等。在类似这些文件中,“民间纠纷”或“民间矛盾”成为量刑的重要依据。如《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就规定,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规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因此说,准确理解和界定“民间纠纷”概念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变得重要起来。

  但目前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只有司法部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对“民间纠纷”作了相对明确的界定,该办法第3条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不得不指出的是,上述基于司法行政管理及人民调解工作角度而作出的对“民间纠纷”内涵和范围的界定,还是显得有些大。刑事诉讼活动中民间纠纷的外延一般应当小于其他一般性法律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的规定。

  我们可以大致作出这样的一个判断:任何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都可以归结为“民间纠纷”,但刑事诉讼活动中“民间纠纷”的相对要小一些,即一般表现为在“婚姻家庭、邻里街坊、亲朋好友、同学同事”等之间产生的较为轻微的刑事案件,都体现了熟人社会的色彩和熟人特质。一般在这些民间纠纷带来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被害人往往各有过错,或者说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害性并不大,在其中推进和解或者酌定从宽处罚,可以有效化解矛盾,修复出现裂隙的熟人关系。

  在一些司法文件中,如在《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都有“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这样的表述。这其实也为我们划定“民间纠纷”的范围大致提供了指引和指明了方向。

  因此,我们认为,刑事诉讼中的“民间纠纷”,一般是指亲友、邻里、同事、同学等之间,因人身、财产等权益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不具备熟人特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纠纷一般不能算是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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