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应审慎把握从宽幅度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744次

  被告人徐某甲,1998年11月生。2015年10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与齐某某、刘某、冉某甲等人在酉阳县某餐馆吃夜宵,同时,被害人冉某与冉某乙等人在旁边另一家餐馆吃夜宵。因齐某某与冉某乙等人认识,齐某某便去与冉某乙等人喝酒。在喝酒过程中,齐某某认为冉某乙等人有灌酒嫌疑,遂与对方发生口角。随后,前来接齐某某回去的徐某甲等人与冉某乙等人也发生言语冲突并相互殴打,徐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冉某刺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某甲作案后与刘某一起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中途被其父亲徐某打电话叫回家,之后在等候其兄徐某乙前来陪同投案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的监护人徐某及齐某某、冉某甲以及徐某甲工作的单位与被害方达成安葬协议,共计赔付69000元,用于处理被害人冉某的安葬事宜。

  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以案释法】

  长期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奉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思想,主张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慎用刑罚。即使必须适用刑罚,也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坚持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区别对待的原则,又尽可能地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环境下改正和健康成长的机会。

  对实施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处罚的从宽幅度上应从严把握,一般宜掌握在从轻处罚的幅度内,在无其他从宽情节的情况下,慎用减轻处罚。在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也可以对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从轻处罚。审判实践发现近年来犯罪呈现低龄化特点,在某些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较同类刑事案件具有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等特征,这固然反应了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心智的不成熟,同时也反映了未成年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的特征。如果一味从宽处理,未成年被告人不能汲取教训,不仅不能达到刑罚惩罚和教育的目的,而且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对实施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审判需要全面考虑案件的事实、情节,在从宽量刑幅度上持审慎态度,从而作出符合案件实际、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本案中,考虑到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在准备去投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自首。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害人冉某参与斗殴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徐某甲的亲属及其他涉案人员赔偿了被害方一定经济损失,法院可对徐某甲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徐某甲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具有较强的人身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应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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