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武装判乱、暴乱罪的认定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643次

武装叛乱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一种罪名,武装暴动过程中难免不会造成人员伤亡事件,同时还存在着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那么对于触犯了武装叛乱罪的罪犯可以实行数罪并罚吗?请大家阅读下文了解武装叛乱认定的详细内容!

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武装判乱、暴乱罪的认定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群众因为对党和国家的某些政策不理解,或者因为某些要求没有得到政府的满足或者答复,或者因为有关部门对某件事处理的方式不妥当,而聚众起哄、闹事,有的甚至使用暴力冲击机关、毁坏公共财物。对于这种行为不应该按武装叛乱、暴乱罪定罪处罚。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沿有实施叛乱、暴乱行为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对行为人应予以说服教育,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群众的问题,满足群众的要求,以消解矛盾。

2、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构成。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武装叛乱、暴乱的过程中,往往伴有杀人、伤害、放火、抢劫等行为, 尽管这些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但由于武装叛乱、暴乱本身包括这些内容,如果没有这样一些内容就不成其为武装叛乱、暴乱。因此,对于在武装叛乱、暴乱过程中实施了杀人、伤害、放火、抢劫等行为的,不能按本罪和有关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只能按本罪一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应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 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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