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作弊被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90次

公考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想要为官,则要走公考这条路与千军万马挤独木桥。面对这种重要的大型的考试一些考生不努力备考却绞尽脑计采取一些投机取巧的方式,这是十分不可取的。下面华律小编为您讲解一具体的案例:帮助公考考生作弊4人被判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同时分享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请仔细阅读下文。

案件: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何某等4人在云南省2015年度公务员考试笔试期间帮助考生作弊。12月8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符某等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4月25日,云南省2015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如期举行。上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开考后不久,曲靖市某考场内监考老师发现一名考生正在使用无线设备实施作弊。

当日,公安民警在曲靖市麒麟区将正在传输考试答案、帮助考生作弊的何某、符某抓获,并查获作弊器材24套,以及签订好的“作弊协议”19份,准考证复印件22份。

法院审理查明,何某为实施考试作弊,从网络上购买了用于作弊的设备24套,设备由微型无线耳机、电池、传输线、手机等组成。在云南省2015年度公务员考试之前,何某利用微信、短信、qq等方式,发送有关帮助考试作弊的内容到备考的考生手机上,部分备考考生联系了何某。后何某与有意向的23名考生签订了作弊协议,内容大致为“帮助考试作弊,考前先交1000元的作弊设备抵押金,考试结束后,考生归还作弊设备即退还押金。笔试通过后,每名考生需再支付3.5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款项;如笔试未通过,则分文不取”。

之后,何某对其“助考”行动进行了细致的安排和策划,在得知其朋友符某为监考老师后,便联系符某,让其帮助传送考题,并承诺给予一定报酬。同时,安排周某寻找作弊的“枪手”,并由周某负责组建考试时的讨论组,安排尹某帮其整编答案以方便传送,并承诺给予报酬。

4月25日上午9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开考后,符某以主考官身份,利用登记缺考考生信息之便,用手机拍摄试卷题目,用qq发送给等候在考场外的何某,何收到后,将试卷题目转发给等候做题的周某,周接收后又转发给事先找好的“枪手”阿曾等。

“枪手”们按照事先安排,负责各自的做题内容,由周某将做好的答案传给何某,再由何某及尹某编辑成信息后发送给参与作弊的考生。法院同时查明,符某亦将4月25日下午的考试科目《申论》试卷拍成照片发给了何某。

律师解析:

根据国家保密法及保密局的相关规定,上述涉及到的考试试卷在考试结束前属绝密级。何某、符某、尹某、周某窃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在共同犯罪中何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鉴于四被告人在审理中自愿认罪,且属初犯、偶犯,其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符某等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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