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公考泄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803次

何为国家秘密?相信大部分人都认为要涉及到国家军事、外交等方面的信息才可以被看作国家秘密,这种观点其实是错误的,我们很多平时考试的内容也是国家秘密的一种。下面华律小编通过讲解一个真实的案例:帮助公考考生作弊4人被判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来纠正大众的观点,同时普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请仔细阅读下文。

案件: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何某等4人在云南省2015年度公务员考试笔试期间帮助考生作弊。12月8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符某等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4月25日,云南省2015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如期举行。上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开考后不久,曲靖市某考场内监考老师发现一名考生正在使用无线设备实施作弊。

当日,公安民警在曲靖市麒麟区将正在传输考试答案、帮助考生作弊的何某、符某抓获,并查获作弊器材24套,以及签订好的“作弊协议”19份,准考证复印件22份。

法院审理查明,何某为实施考试作弊,从网络上购买了用于作弊的设备24套,设备由微型无线耳机、电池、传输线、手机等组成。在云南省2015年度公务员考试之前,何某利用微信、短信、qq等方式,发送有关帮助考试作弊的内容到备考的考生手机上,部分备考考生联系了何某。后何某与有意向的23名考生签订了作弊协议,内容大致为“帮助考试作弊,考前先交1000元的作弊设备抵押金,考试结束后,考生归还作弊设备即退还押金。笔试通过后,每名考生需再支付3.5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款项;如笔试未通过,则分文不取”。

之后,何某对其“助考”行动进行了细致的安排和策划,在得知其朋友符某为监考老师后,便联系符某,让其帮助传送考题,并承诺给予一定报酬。同时,安排周某寻找作弊的“枪手”,并由周某负责组建考试时的讨论组,安排尹某帮其整编答案以方便传送,并承诺给予报酬。

4月25日上午9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开考后,符某以主考官身份,利用登记缺考考生信息之便,用手机拍摄试卷题目,用qq发送给等候在考场外的何某,何收到后,将试卷题目转发给等候做题的周某,周接收后又转发给事先找好的“枪手”阿曾等。

“枪手”们按照事先安排,负责各自的做题内容,由周某将做好的答案传给何某,再由何某及尹某编辑成信息后发送给参与作弊的考生。法院同时查明,符某亦将4月25日下午的考试科目《申论》试卷拍成照片发给了何某。

律师解析:

根据国家保密法及保密局的相关规定,上述涉及到的考试试卷在考试结束前属绝密级。何某、符某、尹某、周某窃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在共同犯罪中何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鉴于四被告人在审理中自愿认罪,且属初犯、偶犯,其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符某等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范围

该法第8条对国家秘密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要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知识拓展:

侵犯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一是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国家安全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主权的完整与安全。当今世界仍存在许多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因此,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我国的长治久安,而且有可能影响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此外,国家秘密还关系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是在全球"技术战"、"贸易战"日趋激烈的今天,获取他国秘密已成为国际科技竞争、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二是国家保密制度。我国一系列保密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保密的范围、事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为违反我国的保密法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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