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叛国家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831次

在现实事务中,有时会出现危害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的事情发生,这种行为属于背叛国家罪,国家对背叛国家罪的行为打击力度从来都是最大的。那么背叛国家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呢?华律网为大家解答。

一、背叛国家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第一,单一危害行为的行为犯的既遂。首先,多数情况下,这类行为犯的既遂,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成立既遂形态。在我国新《刑法》中,它们主要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限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抗税罪,猥亵儿童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盗窃、侮辱尸体罪,赌博罪,妨害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窝藏、包庇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战时造谣惑众罪,遗弃武器装备罪等。多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等也属于这种行为犯。

其次,有些行为犯的既遂有赖于他人行为的实行;否则不能成立犯罪既遂。主要有:

(1)煽动型行为的犯罪, 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2)组织、领导、参加型行为的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再次,这类行为犯中还有极少数犯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

(3)强迫、引诱、欺骗、教唆、容留型行为的犯罪,如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卖淫罪,强迫卖血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再次,这类行为犯中还有极少数犯罪,如资敌罪、叛逃罪、脱逃罪、奸淫幼女罪、嫖宿幼女罪等,其既形态必须危害行为完成一定过程,才能成立。如叛逃者被及时抓获,就是叛逃罪的未遂犯。这主要是由这类行为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以上分析告诉我们:并非凡是单一危害行为的行为犯只要“着手实行就成立犯罪既遂”。

第二,复杂危害行为的行为犯的既遂。我国刑法只规定有少数复杂危害行为的行为犯,而且复杂危害行为基本上是由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组成。一般来说,这类行为犯的既遂应以复杂危害行为均已实行为标志。如果行为人只是实行了手段行为,而尚未着手于目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最充分地实现犯罪的构成要件件。最为典型的是那些聚众型行为的行为犯。如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等,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实行了聚众行为,那么就只能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由它们构成要件的规定性所决定的。类似的还有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等。另外,像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也属于复杂危害行为的行为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停止在实施暴力、胁迫的强制行为阶段,也就不能成立犯罪既遂。有人认为,这类行为犯“当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成立犯罪既遂”。笔者认为这种说法至少不准确。因为只要行为人在实行了前一手段行为后,再着手实行后面的目的行为,哪怕后面的行为只是刚刚开始实行,即使没有完成也成立既遂。这种说法容易导致“只有危害行为实施结束了才是既遂”的错误结论

二、背叛国家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和安全的行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和安全的行为。

3、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外国人一般不能直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背叛国家罪怎么判

犯本罪,一般情形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就是小编对“背叛国家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问题的解释内容,根据刑法规定,背叛国家罪属于行为犯。如果读者有其他的法律问题需要援助的,可以到华律网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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