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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构成该罪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行为必须是在其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履行公务期间”,主要是指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如国家机关代表团在外访问期间、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人员以及国家派驻国外执行任务的人员履行职务期间等。“叛逃境外”,是指同境外的机构、组织联络,由境内逃离到境外的行为;“在境外叛逃的”,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擅自不归国,投靠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直接投奔国外有关组织,背叛国家的行为。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应从重处罚。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据检方指控,王立军“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已构成叛逃罪”。根据目前已披露的资料,尚不得而知王立军是否“掌握国家秘密”。但可推断,曾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时任副市长的王立军,作为副省级高级干部,应属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中的“境外”,目前并没有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虽然《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等国际公约确认了各国驻外使馆馆舍享有的某些特权和豁免权,但我国立法与实践中并未将外国使领馆视作该国领土的一部分。国际法学界亦普遍认为外国使领馆在接受国不具有主权地位。对王立军该项指控的详情,还待一审开庭审理时或更加明朗。
我国《刑法》中,与“叛逃罪”相似的还有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即“中国公民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背叛国家罪具有以下特征:
(1)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
(2)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勾结外国”,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与外国政府、政党、政治集团以及他们的代表人物联络,进行组织、策划等活动;“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指行为人勾结外国的直接目的和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危害了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勾结外国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手段,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勾结外国的直接目的,这两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本罪。
检方指控未提及王立军有何“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直接目的以及与外国“勾结”的手段,因而不适用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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