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他人隐私行为如何认定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742次

“真是莫名其妙!大半夜的打电话来问我这些问题。”李姑娘在某公司上班,今年27岁,为人热心、长相也挺好。她有些生气地挂了那个电话,正纳闷,电话又响了——是另一个陌生号码,另一个陌生的声音,相同的是电话里说的内容,“反正和征婚有关,还说我长相、身材等等条件都不错。”

之后,她的电话几乎成了热线,挂了就响,挂了又响,而且所有人都想认识她并和她谈恋爱。

她粗粗看了看手机,1个小时内有20多个陌生男子给她打电话或发微信、短信,要求和她见面相亲。“我已经结婚了,怎么突然来了这么多莫名其妙的电话?”

很快,她丈夫也知道了这个情况,他也非常气愤。“一定是有人恶作剧!”他们通过打来电话的人了解情况,这下更加愤怒了,几个网站竟然都有李姑娘的征婚信息——“求缘”中这样写:本人27岁,杭州人,有正式工作。希望(对方)“三不要”:不要太有钱,不要太有权;不要太大男子主义。还有“三大纪律”:不抽烟、不喝酒、不赌博……和这些信息一同出现的是好几张艺术照——清纯的居多,性感的也有。

夫妻二人报警。桐庐警方立即展开调查,经多方调查取证,很快找到了消息的发布者王先生(化名)。面对民警的调查,王先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原来,王先生的妻子与李姑娘在同一家单位工作。2016年12月底,王先生帮妻子向单位请假,因为请假手续不齐全,被李姑娘告知要补齐手续。王先生以为单位故意刁难,当场就向李发了脾气。

当天晚上,王先生觉得不解气,用注册好的几个账号将李的身份信息、联系电话(微信)、职业信息等情况发布到了百度、19楼等论坛的相亲交友栏目,还刻意从网上下载了一些女生的照片附在帖子后面。于是,就出现了李姑娘1个小时接到20多位陌生人的交友请求的情况。

根据王先生的违法事实,桐庐警方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王先生也当面向李姑娘一家道歉,取得了李小姐的谅解。

民事诉讼律师解读泄露他人隐私行为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民事诉讼律师表示:王先生蓄意泄露陈小姐隐私,致使陈小姐遭受骚扰,其行为已经侵犯了陈小姐隐私权。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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