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辩护词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774次

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刑事辩护的水平高低对于最后的判决结果或多或少会有影响,因此刑事辩护词就十分重要,华律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一篇关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辩护词的范文,为您提供一份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陈xx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一审辩护词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尊敬的法庭:

xxx受本案被告人陈xx之委托和xxx律师事务所之指派,担任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我们将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依法维护陈xx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查阅、复制(拍照)了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证据材料,刚刚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活动,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本人将以一名执业律师的法律良知和操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xxxx]x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完全不能成立。辩护人完全不能同意对陈xx的罪名指控,该指控缺乏犯罪的构成要件,陈xx是无罪的,应该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宣告无罪。

一、中国《宪法》赋予了人民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

我国宪法在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陈xx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一)陈xx在互联网发表文章,目的不是为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陈xx的言论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陈xx发表文章目的是为了泄愤,是表达“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

(二)国家政权是指人民对国家政权机构的控制,陈xx并无颠覆人民对国家机构的控制的主观目的。

从所有陈xx的文章来看,陈xx明确表明不是要颠覆国家政权,陈xx从来没有试图颠覆上述国家机构,无论是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陈xx没有这个主观意图,并没有摧毁国家机构,重建新的国家机构之目的。

(三)党不是国家政权,政府只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起诉书指控陈xx“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法律上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起诉书认为陈xx“向不特定的网民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就构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辩护人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这种反对共产党就是反对国家政权的理论,就是党政一体的理论,恰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和国家领导人自己都要反对的。公诉机关无权就该罪名作出扩大解释。公诉机关无权行使国家的立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权。

(四)批评、抨击执政党和政府,并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更不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根据陈xx文章及言论,其是批评政府工作人员的做派,他反对专制。请合议庭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陈xx反对的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执政行为,其针对的是党派的行为。我们不论其反对的是否是正确,但可以肯定其反对的不是国家政权机关本身。从逻辑上说,陈xx的言论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无关。

(五)反对专制、实行民主等言论,陈xx不是发明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起诉书指控陈xx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成立,陈xx无此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侵害该罪名之法益,按照犯罪构成,陈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六)陈xx的言论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应正确区分言论自由与犯罪的界限

综上,陈xx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如下:

1、陈xx撰写的文章,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2、陈xx撰写的文章并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不应认定为犯罪。

3、陈xx撰写的文章没有“造谣、诽谤”的内容

三、结辨

辩护人认为:国家、社会必须走向理性包容,多元和解才是正途。必须找回我们的传统文化中的善良、正直、诚实、勤奋的核心价值,必须找到民族内心的归属感,民众的族群自豪感。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必须彰显出高贵的国家气质,在世界上广受尊敬。这样的一个国家,一定是一个民主、自由、实现宪政的国家,人人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多么美好!陈xx位卑未敢忘忧国,深怀感恩之心,对待周遭的一切,他深爱着自己的祖国和人民,忧国忧民,忠于自己的内心信仰,认同自由、民主、宪政,是公民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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