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是指什么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62次

犯罪主体是否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认为犯罪主体属于犯罪故意认识内容的学者所持的理由是:其一,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成为事实性认识的内容。该学者认为,对责任年龄的认识直接影响着对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认识,既然法律明文规定不满某一年龄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就应当允许人们根据这一规定来选择自己的行为。责任年龄既然是一个归责的要素,在合理地缺乏对责任年龄的认识时,就应当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例如,某甲认为自己下个月才到14周岁,为了给被损害的姐姐复仇,将某乙打死。后查明,甲知道不到14周岁的人不受刑罚处罚,他的家人告诉他的年龄和户口簿上登记的年龄都表明他不到14周岁。而实际上其父母在他4周岁那年迁入城市时,将他的年龄隐瞒了1周岁,在户口簿上登记为3周岁。甲无从知道自己的真实年龄。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二,特殊身份也应当是事实性认识的内容。该学者认为,在法律把特殊身份规定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时,若行为人认为自己不具有该特殊身份,就表明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该法律规制的对象,不构成犯罪。当行为人对自己身份的误解不可避免时,就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某甲为某乙之父,甲在乙出生一个月之后即外出工作,4年后甲回家,发现一小孩从坎上掉下,受伤很重。甲看见后虽很同情,但不愿管闲事,径直回家了。后查明该小孩即乙,因未及时抢救而死亡。在当时,甲没有认识也难以认识到自己是该小孩之父,因此,不能认定甲构成遗弃罪,尽管他事实上具有应该救助该小孩的身份[19].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理由是:

其一,刑事责任年龄不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对主体的认识,实际上就是行为人对自身年龄、身份、责任能力等事实的认识。在这些事实中,行为人的年龄属于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只有在行为人具备了这一条件时,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他本人对此认识与否,认识是否正确,都不会影响他对犯罪客观事实的认识,亦即对这一条件认识与否,并不影响行为人对其行为自然属性的认识。例如,行为人杀人时,无论他是否认识到他已满14周岁,也无论他对自己年龄的认识是对是错,都不会影响他认识到自己在杀人。同时,也不会影响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例如,如果行为人认为他杀的是坏人,是为民除害,那么无论他是否认识到自己已满14周岁,都会认为他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如果行为人认为他杀的是好人或者无辜之人,那么无论他是否认识到自己已满14周岁,都会认为他的行为对社会有害。可见,行为人对其年龄认识与否,认识是否正确,不会影响到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的存在,因此,对刑事责任年龄缺乏认识不能成为阻却行为人犯罪故意和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由,亦即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中不包括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认识。

其二,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也不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按照刑法理论中较为通行的主张,刑法中的所谓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在某些情况下,特殊身份的有无会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某些情况下,特殊身份的有无会影响此罪与彼罪或者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例如,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非国有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有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则构成贪污罪。又如:根据刑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行为人对这种特殊身份的认识情况,会影响到他对自己行为构成此罪与彼罪或者刑事责任大小的判断。但是,行为人对自己特殊身份的认识不会影响到行为人对其行为自然属性的认识。例如,行为人在盗窃时,无论他是否认识到他是国家工作人员,都不会影响他认识到自己在盗窃。也不会影响到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例如,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侵占国家财产有害于社会时,无论他是否认识到他是国家工作人员,都不会影响他这种认识。因此,对特殊身份缺乏认识也不能成为阻却行为人犯罪故意的事由。

其三,认为法律既然明文规定不满某一年龄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就应当对知道不满这一年龄的人不受刑罚处罚,并且基于合理理由对自己年龄缺乏正确认识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就是主张对基于合理理由缺乏对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认识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观点因缺乏必要的合理性并且明显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而基本上没有人采纳。例如,甲事实上已满15周岁,由于其父母将其户口簿上的年龄改小了2岁并且没有告诉他,使他误以为自己未满14周岁。而甲通过学习刑法知道不满14周岁的实施任何危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于是将1名他爱恋但追不到的女中学生强奸并且杀害。岂能因甲基于合理理由(年龄被父母改小又没有告诉他)缺乏对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认识而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们也认为,对那名为了替被损害的姐姐报仇而将某乙打死的的某甲,可以考虑认定其不构成犯罪,但不是基于他认为自己年龄不满14周岁的错误认识,而是基于可能存在的他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认识的欠缺。即,如果该案中的甲认为他为受害的姐姐报仇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因为对自己年龄的错误认识而认为自己的行为不违法(而不是不违反刑法),那么应当基于他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认识的欠缺而认定不存在犯罪故意,进而认定其不构成犯罪。可见,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真实年龄,而在于是否认识到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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