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河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形式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是依法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这项改革,有利于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有利于探索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试点的重大意义,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要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地方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试点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备案。
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基础上,要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办理试点案件的政策把握、法律适用原则,共同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合力推进试点工作。
要加强监督指导。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授权决定》和《试点办法》,准确把握改革试点要求。要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密切关注辖区试点开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梳理情况,总结经验,强化指导,确保试点工作依法规范开展。试点工作情况,每季度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6年1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2016年11月16日印发,法[2106]386号)
为确保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三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