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忙不能无原则帮,警惕共同犯罪风险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483次

 朋友开口寻求帮助,一般在方便的时候大家都愿意提供帮助。但是,当所谓的“帮忙”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千万小心,绝不能够因为一时义气而答应,否则不但害了自己的朋友,还会让自己身陷囹圄。

  (一)帮助同事搬运电动车,因盗窃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王某、张某都是某快递公司员工,属同事关系。在一次送快递时,王某发现海淀区某小区墙边有一辆阳光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41.69元),放了好几天没有人骑,车子挺新的,但是上了锁。2015年7月9日,王某和张某一起去该小区送货,王某便就和张某说让张某待会帮忙搬个东西。后两人来到小区,王某告诉张某墙边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已经放了好几天,让张某帮着把该车抬上送快递的货车推走,回去王某自己骑。张某想着两人是朋友,就帮着王某一起将该车抬到送货车上并运到公司。7月11日,经车主报案,民警到两人公司将两人抓获,并当场起获被盗车辆。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张某犯盗窃罪;王某对指控罪名并无异议,张某辩称自己只是帮同事的忙,不知道这是盗窃也没有获利,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在案发时明知王某并非车主,也无该车钥匙却欲将该车直接抬走后自己使用的事实及行为性质,仍与王某一起将涉案车辆抬上快递车运走,并一同回本单位院内将该车卸下,可见其主观上具有盗窃的故意。两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车辆已经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故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5个月,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某拘役5个月,罚金3000元。

  (二)酒后驾车,联系他人顶替骗保,车主、联系人、顶替人被判保险诈骗罪

  8月16日凌晨,王某酒后驾驶白色英菲尼迪型越野车在通州区某村向北2公里左右路边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因喝了酒,他联系朋友李某,想让李某顶替其作为驾驶人向保险公司进行事故申报。但李某也喝了酒,于是李某联系了自己的朋友邓某,最终由邓某冒充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于9月25日到位于海淀区的定损中心与保险公司签订金额为人民币36万元的一次性定损协议书。后经被害单位报案,三人于9月28日被民警先后抓获,保险金尚未赔付。

  公诉机关指控三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法庭审理过程中,三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王某坦言自己很后悔,是一时糊涂起了贪念,很惭愧把朋友也拖下水;李某和邓某也表示认罪,只是想帮朋友一把,没有想要获利,没想到已经构成了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作为被保险人,伙同邓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王某、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但考虑到王某作为犯意提起者及纠集者,以及保险理赔的主要实施者及受益者,在犯罪中的作用明显高于邓某,在最终量刑时将酌情区分对待;被告人李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在量刑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同时,鉴于三人虽然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且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及在庭上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3万元;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万元。

  (三)将店面转租他人用于销售盗版光盘、帮助开具发票,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许某与潘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两人商议做盗版微软生意,准备找地方生产加工,许某遂找到自己的朋友孙某并说了自己的想法,孙某得知后,基于分担房租等目的,将自己所租赁的某公寓套间的部分房间出租给许某,孙某在自己的房间内出售计算机硬件,许某和潘某在另一房间销售盗版微软软件。其间,孙某碍于面子,多次以自己公司名义为许某开具发票。另,被告人许某、潘某雇佣了被告人谭某等三人参与制作及销售盗版软件,2014年5月27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经蹲守,在地铁附近将正在向他人销售盗版微软软件的谭某抓获,而后在公寓地下车库将欲驾车离开的潘某抓获,在谭某、潘某的带领下,民警在上述房间内将涉案人员抓获,并当场起获大量盗版软件、COA标签及刻录机等作案工具。经查,起获的3385份软件均系未经微软公司授权且非法使用微软公司注册商标的软件。

  公诉机关指控六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孙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并未获利,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六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合伙发行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考虑到许某、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孙某及其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六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起获,尚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许某、潘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6万元;孙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4万元;另外三人亦被判处刑罚。

  【法官释法】

  以上三个案例均属于共同犯罪,即多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的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不论参与人分工、获利情况如何,只要了解整个行为的过程及性质,并自愿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了该行为,就将构成共同犯罪,并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没有想拿钱、只是基于朋友义气帮忙、不知道是犯罪均不属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法官提醒大家,一但面临朋友就违法犯罪行为寻求帮助的要求,不论事情大小、容易程度,均不能提供帮助,应当及时规劝朋友停止犯罪行为;即使劝阻无效,也绝对不能参与其中,以防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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