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与犯罪论体系统一论──兼评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五版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34次

  内容提要:刑法规范具有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原则与例外、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五大有机统一的属性。罪刑法定原则既决定了必须坚持形式与实质有机统一的刑法解释路径,也决定了犯罪论体系必须坚持原则与例外有机统一的逻辑架构。罪刑法定原则从根本上排斥刑法解释学“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所有个性化的努力都是冒犯罪刑法定原则的冲动,统一的刑法解释学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都有不科学的地方,修改后两者几乎一模一样,并与英美的双层次体系实现完美对接,世界三大犯罪论体系大统一是必然结果。

  关键词:刑法规范;五大统一;刑法解释;犯罪论体系;统一论

  一、刑法解释统一论

  长期以来,如何解释刑法的问题,一直是困扰着刑法学家的悬而未决的大难题。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这个问题都是存在的。

  笔者以成千上万的普通案例与疑难案例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比较、权衡,结果发现:刑法规范本身就是一个行为整体,这个行为整体具有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原则与例外、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五大有机统一的属性。所谓有机统一,也就是同时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例如主观与客观有机统一,就是主观见之于客观,客观反映主观。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它们都具有相同的五大统一的属性。

  刑法分则规范是不可拆分的行为整体。为了探寻行为整体的本质属性,将刑法分则规范拆分为违法要素与责任要素、记述要素与规范要素、客观超过要素等等,进行精细化研究,结果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收效甚微。就刑法分则规范而言,每一个构成要件,都是体现行为特征的,全部构成要件有机结合,就是个性化的行为整体,被赋予个别化机能。刑法分则规范的行为整体属性,决定了刑法分则的符合性判断必定是整体判断。当然,整体判断并不是笼统判断,而是考虑了各个行为特征(构成要件)之后作出的整体判断。举个例子,判断一个水果是不是苹果,需要观察这个水果的形状,大小,颜色,重量等等特征,与观念中的苹果特征一一比较,最终得出这个水果是不是苹果的整体判断结论。

  刑法规范具有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属性。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是既具有事实属性,又具有价值属性,成文法突出其价值属性,判例法突出其事实属性,差别仅在于侧重点不同而己。所谓的事实属性,是刑法规范的核心(字面)含义所表达的事实,是不需要解释的情形。例如罪状“故意杀人”,若行为人用刀把人杀死,事实本身就是用刀杀人,将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状所描述的事实,不需要任何解释,可以直接适用刑法规范;所谓的价值属性,就是字面含义所表达的价值,是需要解释的。例如,若行为人使用毒药将人毒死的情形,这种情形之所以也被认定为“故意杀人”,原因就在于以价值作为媒介,用毒药把人毒死行为的价值,与用刀把人杀死行为的价值相同的缘故。具体操作是通过刑法解释的方法,利用“故意杀人”的价值属性,将故意杀人的罪状,解释为“用毒药将人毒死”的事实,再借助三段论法予以适用,得出“故意杀人”结论。刑法规范既是事实又是价值的双重属性,意义重大,它决定了刑法规范的符合性判断可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通过解释刑法规范,也就是将刑法规范演绎成为事实,使用三段论法进行判断得出结论,这是传统的方法,刑法适用必须依赖于解释的方式;第二种不解释刑法规范,直接从案件事实中归纳出刑法规范,也就是从案件事实中归纳出表现为价值的刑法规范来。在这种归纳模式下,是以价值为媒介进行判断的,刑法适用不需要依赖于解释了。前者就是大家熟悉的三段论式的法律适用方法,这是一种演绎方法;后者就是笔者提倡的直接定性法,这是一种归纳方法。

  价值属性决定了刑法规范的开放性。刑法规范的事实属性,也就是行为事实,是字面含义,也是唯一的立法原意。这种行为事实具有记叙性,描述了立法时的此种危害社会行为的形式与实质的特征。刑法规范的价值属性,就是指行为价值,也是字面含义所代表的行为事实本身的价值。这种行为价值具有规范性,可以将行为事实本身以外的,与行为事实价值相同的其他危害社会的生活行为,也纳入刑法规范调整的范围。价值具有永恒性,可以做到与时俱进,赋予刑法规范自身的开放性。换言之,刑法规范本身就具有开放性,根本不用担心时过境迁之后,法律条文就无法适用新形势、新情况的问题。凡是与行为事实本身的价值相同的所有生活行为,包括过去已经发生的,现在正在发生的,未来将要发生的,这些生活行为就是所谓的刑法用语(行为整体)“可能具有的含义”。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语境下,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一直是刑法学永恒的课题。然而,一旦认识了刑法规范本身具有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有机统一的属性,刑法学上这个永恒的课题就迎刃而解了。一个生活行为是不是某个刑法规范适用的范畴,只要这个生活行为,与刑法规范字面含义描述的行为事实在形式与实质这两个方面相同,意味着该生活行为与该刑法规范字面含义描述的行为价值相等,就代表该生活行为属于该刑法规范适用的范围。这个生活行为就包括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之中。因此,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是有明确界限的,凡是既符合刑法规范的形式特征,又符合刑法规范的实质特征,就属于被允许的、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否则,就是类推解释。只有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同时符合,犯罪才能成立。形式与实质两者之中,有一个不符合,另一个也不会符合,犯罪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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