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9-10-13
执行日期:1959-10-13
浙江、湖北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请示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何日起算问题,我院同意浙江、湖北省院的意见,即减刑后的新刑期应从减刑确定之日起算,减刑以前的关押日期不予折抵。
关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新刑期同样从减为有期徒刑减刑确定之日起算。
过去减过刑的案件已经按旧规定计算刑期的,一般不再变动。
电话:010-85820018 17896002159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8层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