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药械生产流通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意见

2018-07-30 来源:网络 浏览:443次

发文单位: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号:皖食药监治贿组发[2006]17号

发布日期:2006-9-21

执行日期:2006-9-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局治贿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座谈会和省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精神,扎实有序推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大对药品、医疗器生产械流通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及时了解掌握各市、县局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况,现就案件查处的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把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手段,是营造科学监管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保证。各市局要在当地党委、省局党组的领导下,以坚决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取得查处涉药涉械商业贿赂案件成果,促进我省医药经济健康发展。

二、发挥药监稽查职能作用,研究和分析商业贿赂的行为。商业贿赂的行为在涉药涉械的生产、经营中隐藏性较强,实践中难以发现。各市、县局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特别是在查处假劣药械案件、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案件和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时,要注意研究和分析有无商业贿赂的行为,不要轻易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更不要等其他部门查处了我们却不知其情,造成工作被动。

三、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依法办理商业贿赂案件移送工作。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要注意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的界限,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要注意发现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区分假劣药械行政案件与商业贿赂案件的界限,区分重大涉药涉械案件移送与涉药涉械商业贿赂案件移送的界限;要注意以批评教育为主,区分自查自纠暴露出的问题与群众投诉举报、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的界限。在查处涉及商业贿赂行为的假劣药械案件时,应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在查处药械商业贿赂案件时,要主动与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沟通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对于涉及药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要认真排查线索,依法按程序及时办理移送手续。

四、实行专人负责,及时上报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相关情况。各市局要加强对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领导,按照省局《关于报送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06)128号)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按时上报本辖区内开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情况,特别要注意及时上报《正查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见附件示例),其数量多少是反映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力度,望引起各市局的高度重视,省局将定期通报各市局上报的工作情况。

联系人:陈 晨 联系电话:0551-4656237

电子邮件:adajcc@ada.gov.cn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正查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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