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保险业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的通知

2018-07-30 来源:网络 浏览:445次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6-8

执行日期:2006-6-8

生效日期:1900-1-1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为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险业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况,进一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报送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基本情况。1、填报《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汇总表》,汇总统计从2001年1月至2006年4月,已查结、正在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和准备查处的案件线索。其中,填报已查结的案件分为两个时间段:2001年1月至2005年7月,2005年8月至2006年4月。2、填报《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月报表》、《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月报表》,汇总统计上一个月已查结、正在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和准备查处的案件线索,从2006年5月开始。

(二)重大商业贿赂案件和案件线索的专报。填报《已查结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正查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专报表》,报送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和案件线索。

(三)商业贿赂案件分析报告。1、报送季度案件分析报告,反映本系统、本辖区商业贿赂案件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查处情况。2、报送重大典型案件的个案剖析材料。

二、报送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各单位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迅速开展工作,掌握实际情况;有关负责人要对报送内容和数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二)认真填报,加强分析。各单位要仔细研究报表的具体内容,由专人负责填报,确保真实、准确和完整。其中,1、涉及到多个领域或方面的案件,以其主要违纪违法行为所属领域或方面为准;2、涉案单位和人员同时受到刑事处理、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的,在统计“案件”、“涉案单位”和“人员”数量时,“总数”项目不重复计算。3、在认真汇总的同时,要加强情况分析,总结办案经验,探索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新思路、新方法。

(三)加强协调,统筹安排。各单位要加强内外协调,统筹安排工作。保监局要及时汇总辖区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等单位的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和整理报送工作。

三、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报送时间。《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汇总表》于2006年6月20日前报送;《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月报表》、《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月报表》于每月3日前报送,其中2006年5月的月报统计数于2006年6月20日前报送;《已查结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正查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专报表》要随时报送。各保险公司、保监局的案件分析报告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

(二)报送方式。请各单位到中国保监会政务外网(网址:www.circ.gov.cn)首页下载上述报表的电子表格,在填报时不得修改电子表格的格式。各类报表和分析报告,请直接发送到以下专用电子邮箱:zhb@circ.gov.cn.

附件:

1、填表说明

2、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

3、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汇总表

4、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月报表

5、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月报表

6、已查结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

7、正查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

8、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专报表

二○○六年六月八日

附件1:

填表说明

1、国家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是以办案机关查处案件时所确定的涉案人身份为准。

2、“已查结案件”是指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已经查实,已经或正在进行处理的案件:“正在查处的案件”是指已经展开调查尚未查结和作出处理的案件:“准备查处的案件线索”是指已经掌握并准备展开调查的案件线索。

3、“刑事处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纪律处分”是指党纪和政纪处分:“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4、“涉案单位负责人”是指涉及案件且受到处理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单位的正副职领导人员。

5、“涉案领域或方面”是指案件中主要违纪违法行为所属领域或方面。

“案件来源”和“线索来源”是指获取有关违纪违法事实及涉案人有关材料的渠道和途径。

6、案件以“件”为统计单位。涉案单位以“个”为统计单位。涉案人员以“人”为统计单位。涉案金额以“万元”为统计单位,外币折合成人民币(以案件查结时或正在查处时的汇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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