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 受贿 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2018-07-30 来源:网络 浏览:1706次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发[1996]21号

发布日期:1996-6-26

执行日期:1996-6-26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即可在线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010-85820018 17896002159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8层

微博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
强律网是互联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本站关键词: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行榜|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诉讼律师|北京知名十大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排名|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北京刑事律师前十名|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名|北京最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十大刑事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北京职务犯罪最好的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刑事案件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