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惩处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规定[失效]

2018-07-30 来源:网络 浏览:1492次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7-31

执行日期:1993-7-31

生效日期:1997-10-16

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赌博,打击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违法犯罪分子,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查处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用于赌博而向其提供高利率贷款并以非法手段索债者(俗称“大耳窿”)的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为赌博放贷并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处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条 为赌博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分别依法予以处罚:

(一)非法侵入借贷人住宅逼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罚;

(二)以暴力或者暴力胁迫抢掠借贷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

(三)故意毁坏借贷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罚;

(四)威胁、恐吓借贷人偿还债款或者利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敲诈勒索罪处罚;

(五)非法限制借贷人或者其亲属人身自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非法管制罪处罚;

(六)劫持、绑架、拘禁借贷人或者其亲属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绑架勒索罪处罚;

(七)杀害、伤害借贷人或者其亲属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罚;

(八)强迫借贷的妇女或者借贷人的亲属卖淫牟利偿还债务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二条强迫他人卖淫罪处罚。

第五条 为赌博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胁迫借贷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取得非法收益偿还债款的,对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以共犯论处。

第六条 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为赌博放贷者,所放的贷款和非法所得,一律予以没收。

第八条 明知用于赌博而介绍他人借贷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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