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82]法办字第1号
发布日期:1982-1-14
执行日期:1982-1-14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贯彻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一日中央紧急通知,及时有力地惩处经济领域中犯罪分子,今后凡属走私贩私、投机倒把和贪污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一律由刑事审判庭审理。并请你们将已经查明案情的重大案件,及时报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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