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史成龙在担任凤阳县板桥镇党委书记期间,两次利用职务之便,骗取财政资金并予以侵吞。其中,2007年下半年,为骗取安徽省以工代赈财政扶贫资金,解决板桥镇财政资金困难,史成龙决定将已竣工并通过验收的“凤阳县板桥镇2006年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S307-上李村委会”中部分路段,冒充拟报建的“凤阳县板桥镇晏公新村S307线-津普铁路砼道路”扩建工程项目,并安排时任板桥镇财政所所长郭茂庭(已另案处理)向凤阳县发改委申报后获得批复同意。2009年12月,史成龙安排丁某为该项目的施工方,并通过请验收人员吃饭等方式,使得该项目顺利通过验收。2008年7月,史成龙故技重施,将2005年已建好的板桥镇岗子新村农贸市场,冒充拟报建的升级示范试点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以同样的方式安排申报、组织请吃,骗取财政奖金。两项虚报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后,史成龙安排郭茂庭分别以马某、丁某的名义开具了价款为22万元和16.8万元两张工程税务发票,在板桥镇财政所予以报销,史成龙分得22万元。
检方还指控,2007年至2013年间,史成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4次,价值共计人民币28.1万元,为他人在工程业务承揽、土地证办理、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
2018年6月,因担心被组织查处,史成龙将2万元赃款退还给行贿人李某。8月19日,史成龙主动到滁州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交代其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因此成为安徽省处级干部自动投案“第一人”。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史成龙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史成龙主动交代掌握和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