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

2018-12-06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659次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糯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等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船员。2011年10月5日晨,糯康集团成员在湄公河持枪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十三名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八万余克甲基苯丙胺(即冰毒)放置在船上,又押运两船继续前行停靠。糯康集团成员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参与武装劫船,扎西卡等人向船员开枪后驾乘快艇逃离。按照事先约定,在岸边等候的泰国不法军人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

案件发生后,中国政府向老挝、缅甸和泰国三国派出警务工作组展开跨国调查,2011年12月,案情基本查清。

此前,2011年4月2日,糯康集团成员桑康·乍萨、扎西卡、扎波等人受糯康指使,在湄公河挡石栏滩头将中国货船“渝西3号”船长冉某及老挝金木棉公司的客船“金木棉3号”船长罗某劫持为人质。2011年4月3日,又在“孟巴里奥”附近水域将中国货船“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劫持,将十五名中国船员扣押为人质。罗某、冉某在被关押期间,遭到捆绑、殴打,被迫与老挝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号”出资人于某联系交钱赎人。4月6日,依莱收到赎金2500万泰铢后,罗某、冉某等人获释。

2012年4月,糯康及多名团伙成员被老挝警方擒获,并于同年5月移交给我国。

2012年9月20日,糯康等6名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一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当中,根据我国与泰国、老挝有关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昆明中院依法传唤了泰国、老挝十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了糯康犯罪集团的相关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2012年11月6日,昆明中院依法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即糯康等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死刑,判处被告人扎波死缓,判处被告人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判决六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六百万元。

一审判决后,糯康等六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2012年12月26日,云南高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的死刑判决,维持并核准对扎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维持对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

2013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死刑。

糯康等六名罪犯于2013年3月1日在云南昆明被依法执行死刑。

编后语

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的审判,是中、老、泰等国国际司法合作的成功范例,表明中国与周边国家力求探索和构建一种基于平等互利的国际司法合作新机制。

在众多法律适用问题一无理论研究成果可供利用、二无相关判例可资借鉴的情况下,云南省、市两级法院对此案在审理程序和实体内容处理上的一系列探索、研究以及形成的最终解决方案,对今后我国法院审理外国人在外国针对我国或我国公民实施的犯罪案件起到可贵的借鉴和参考作用。此案堪称我国涉外审判的一个司法范本。

该案的审判在国内和国际上所产生的影响巨大而深远,是在向世人宣告我国政府保护国民合法权益的决心与能力,表明了我国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贯立场,提振了中国人民的爱国热情,对鼓励中国企业和公民积极开展国际贸易和友好往来起到了难以替代的作用。该案的审判,也表明了中国政府捍卫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坚强决心和综合国力,表明了中国政府坚定不移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表明了中国法治在不断走向文明和进步,从而树立起我国责任政府、法治国家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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