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阳朔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

2018-12-06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998次
中国法院网讯(龙昭昕)12月3日上午,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陈某等四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该院受理本案后由三名资深的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及被告人居住地所在村村干部和村民等100余人参与旁听,庭审过程全程通过网络同步直播。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以来,遇龙河景区旅游公司工作人员陈某、黄某等人为牟取非法钱财,形成以陈某、黄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在遇龙河上游河段的竹筏漂流处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在近一年间,陈某经常纠集其他被告人在遇龙河的上游河段,以不查处被害人经营的非法竹筏漂流为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式,敲诈他人钱财多达近四万元,四被告人已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陈某、黄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一个上午的庭审,合议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以及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等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并听取了各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陈某等四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当庭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方式,向他人索要钱财,陈某、黄某的情节严重,其他各被告人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以陈某、黄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申某在案件实施过程中为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案件事实,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陈某、申某、李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申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各被告人所参与犯罪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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