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特大猎捕小天鹅案量刑过重不均衡?法院回应

2018-12-06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634次
针对有网友认为湘阴案中汪积平等人非法猎捕案,与岳阳楼区案中方建华等7人非法猎捕案,在量刑上不均衡一事,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近日发布通报回应称,两案被告人猎捕式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不能仅以小天鹅数量作为依据。

通报称,湘阴案中被告人的猎捕方式是枪击,而岳阳楼区案中被告人的猎捕方式是投毒。枪击的猎捕对象较为特定,而投毒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猎捕对象,任何误食所投农药的野生鸟类都难逃毒手,被毒候鸟肯定大于被告人捡抬的数量;此外,投毒除直接杀害野生动物外,还对水体、土壤、周边其他动植物造成损害,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枪击。

通报指出,两案量刑不能仅以小天鹅数量作为依据。虽然单就小天鹅来说,岳阳楼区案被告人猎捕12只,少于湘阴案的52只,但岳阳楼区案被告人实际猎捕了63只野生候鸟,除12只小天鹅外,还有5只白琵鹭及46只苍鹭赤麻鸭、赤颈鸭、斑嘴鸭、夜鹭等。而白琵鹭是比天鹅更为珍贵、更为濒危的鸟类,法律规定的量刑比猎捕小天鹅更重。且岳阳楼区案认定的上述数量,仅是被告人于2015年1月18日被抓获时现场查获的数量;除了这一次毒鸟外,岳阳楼区案被告人另有一次采取投毒方式杀害了约30余斤野生候鸟。

通报称,两案主犯量刑具体情形不同。岳阳楼区案三名主犯分别被判处12年、10年、10年有期徒刑。湘阴案也是三名主犯,但实际的第一主犯在侦查期间因病死亡,本案判决的第一被告人汪积平是实际的第二被告人,被判处11年,判决的第二被告人胡左武实际为第三被告人,因有自首情节、作用相对其他主犯小,依法减轻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适当。

关于抗诉的问题,通报强调,检察机关仅仅针对判决的第三被告人张东风(实际的第四被告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及量刑进行抗诉,并不是针对全案被告人的抗诉,张东风并不是直接猎杀小天鹅的人员。同时,本案汪积平等三名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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