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2100万元房管局副股长获刑十四年并罚金

2018-12-06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1058次
中国法院网讯(周元璋苏倩)12月4日,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贪污物业公共维修资金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经查明,被告人赵某某2011年6月受聘到灵川县房产管理局工作,负责物业公共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等工作,2016年11月9日任物业和维修资金管理股副股长。从2012年1月到2017年10月,赵某某在审核物业公共维修基金材料的过程中,通过伪造业主委员会公章、维修资金审批材料、银行电汇单方式套取公共维修资金,将套取的钱分118笔分别转账到其从朋友处借来的8个银行账户。经广西九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赵某某2012年1月至2017年11月从灵川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对公账户共转入刘某某等7人8个账户资金共118笔,金额为21601893.00元。因灵川县房产管理局财务人员工作调动,局领导要求核查物业维修资金的账目。2017年11月1日下午,赵某某向其单位领导交代了套取物业维修资金用于赌博、偿还高利贷的事实,当日晚上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属于在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赵某某在灵川县房产局物业和维修资金管理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伪造业主委员会公章、维修资金审批材料、银行电汇单方式套取公共维修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赵某某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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