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操场埋尸案”维持原判,故意杀人罪犯罪量刑标准

2020-01-16 来源: 浏览:52161次

2020年1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杜少平等人故意杀人案及其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杜少平、罗光忠等8名被告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核准对罗光忠的死缓判决,对杜少平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样的结果,毫无意外。对于杜少平、罗光忠来说,他们的命运早在2001年1月杀害邓世平并埋尸于新晃一中操场时即已注定。“连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这道出了公众的震惊和愤怒。如今,距离案发已经过去17年,让正义尽早到来,是公众的心愿。

我们看到办案机关对公众期待的回应。本案一审判决是2019年12月18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是10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这样算下来,上诉期满,时间已是去年年底。湖南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本案的时间是今年1月6日,距离上诉期满不过一周时间。这样的办案效率令人称道,而高效率背后办案人员的艰苦付出也不难想象。

我们也看到办案机关对正当程序的坚守,对上诉人权益的保障。一个人,哪怕他罪大恶极,仍有权得到公正审判,这是程序正义的要求。在有些人看来,既然案件结果无从改变,上诉期限长几天短几天,二审是否开庭审理,似乎不那么重要。这种漠视正当程序的观点极其有害,既然法律规定了上诉期限,那就一天也不能少;既然法律规定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也就没有不开庭的道理。就本案而言,办案机关对程序正义的坚守,并不能改变案件的最终结果,却可以让被告人在面对法律对其命运的裁判时心服口服。

杜少平的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审判已走到最后阶段,核准后就只剩执行程序。被害人邓世平的正义,就要来了。

什么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名(刑法第232条),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立案标准

行为人涉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公安机关即可立案侦查。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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