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为何维持原判?这几个重点很关键!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735次

6月4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莫焕晶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检察员到庭参加宣判。被害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参与旁听。



审判长宣读了本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为什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莫焕晶的上诉理由、检辩意见浙江高院又是如何评判的?


莫焕晶有无放火的主观故意?


浙江高院认为:

莫焕晶在案发当晚赌博输光钱款后,自身经济状况已陷入无法自救的困境,结合其通过放火再救火以博得感激再次借款的供述,足以证明莫焕晶有故意放火的犯罪意图


其手机搜索记录,足以证明莫焕晶有放火预谋


莫焕晶故意用打火机点火,引燃书本及客厅窗帘、沙发等易燃物,最终引发严重火灾,点火行为明显属于故意的放火行为


按照莫焕晶关于先用打火机点书本,以为书未被点着,再寻找报纸点火的过程中发现窗帘起火的辩解,反映出其具有放火的坚定意志,也没有中止放火的意图与行为,更没有有效防止火灾的发生,其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


根据以上几点,辩护人提出莫焕晶只实施点火行为、没有放火故意,引燃窗帘系意外起火、应定失火罪,放火存在中止行为的意见,显然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莫焕晶主观上对本案后果的发生是否系过失?


浙江高院认为,莫焕晶在4时55分许故意放火,朱小贞在5时04分35秒许报警,而莫焕晶在5时10分51秒许才报警,比朱小贞报警时间迟了6分钟,莫焕晶故意用打火机点书后,唯恐没有起火,又去寻找其它引火物,蓄意形成火灾的意图明显。故意放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系常识,其对该案造成的严重后果并非没有预见,而是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仍听之任之,故莫焕晶对该案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并非过失,而是持放任态度,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提出莫焕晶主观上对该案严重后果系过失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莫焕晶有无施救行为?


浙江高院认为,莫焕晶在被害人朱小贞的要求下拨打过119报警、拿过榔头、向到场保安求救、由保安带至一楼后在业主电梯口欲和消防员一起上楼并提供房卡给消防员用于通行、联系被害人亲属告知家中起火情况以及向部分被害人亲属、邻居告知屋内有人员被困情况,可以认定莫焕晶在起火后有一定的施救行为,但没有有效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


莫焕晶关于拿过屋内水桶欲救火、搬开保姆房门外杂物、按过保姆房外火警报警器、用榔头击打女孩卧室卫生间玻璃等辩解与在案证据证明的情况不符。辩护人提出的莫焕晶于5时08分按下手动报警器的意见,亦与消控记录反映事实不符。


莫焕晶放火罪是否构成自首或坦白?


浙江高院认为:

莫焕晶虽然在火灾发生后按照被害人朱小贞的要求拨打119报警,但其只是向公安机关反映现场发生火灾的事实,并非主动承认自己放火犯罪事实


在莫焕晶报警前,被害人朱小贞本人及相关群众已多次报警,故原判认定莫焕晶报警并无实际价值适当


莫焕晶在他人询问起火情况时,并未向他人告知系自己放火,在被公安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时,亦未交代放火行为,故其虽于案发后在现场楼下等候,但并无投案的主观意愿,不属于在现场等候投案;


莫焕晶系在民警对其讯问时,连续提示其案发前异常行踪和行为并进行思想教育的情况下,才交代实施放火行为的主要犯罪事实。


因此,辩护人提出莫焕晶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放火犯罪主要事实之前主动交代构成自首、公安机关查看莫焕晶手机违法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但鉴于莫焕晶能在讯问中交代本人放火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其对所犯放火罪具有坦白情节。


公安消防救援与本案严重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浙江高院认为,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产生,只有当外力的介入加重或者促进这种结果的产生,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多因一果。在案证据表明,该案不存在这种情况,莫焕晶的放火行为是导致该案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


在案证据证明,内攻消防员进入着火现场后,系同步开展灭火和人员搜救工作,综合本案的火场环境和房屋结构,内攻消防员不存在先救人、再灭火的客观条件。在该案火灾的扑救过程中,消防人员履行了法定职责,救援符合规程,不存在失职、失误、拖延的情况。


同时,一审出庭消防专家说明,火场被困人员如果不能在6至7分钟内撤离,即有生命危险,本案4名被害人在起火后躲至北侧卧室避险,而北侧卧室只有一窄幅落地玻璃窗可以向外平推开启十多公分,排烟通风效果有限。因此,在消防员初次内攻灭火时,4名被害人生存的可能性已经非常渺茫,该情况与公安机关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明的4名被害人系因在火场中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结论相符。从对4名被害人死亡时间的分析看,4名被害人的死亡是莫焕晶故意放火行为直接造成的结果。以当时的情形,消防救援已经无法阻断这个死亡结果的发生。


物业管理存在的不足能否减轻莫焕晶的刑责?


浙江高院认为,消防调查报告、物业消控记录、案发小区部分消防设施维保状态照片及物业工作人员、消防员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案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存在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根据前述关于4名被害人起火后不久即因吸入浓烟陷入昏迷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情况的分析,水压不足等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与4名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关联。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导致水压不足,水枪不能有效出水,客观上延长了灭火时间,对火灾所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有一定的关联。但物业管理的不足,是莫焕晶放火前已经存在的状态,而非莫焕晶实施放火行为后的外力介入因素,与该案危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多因一果,不能成为减轻莫焕晶放火罪责的法定理由,故莫焕晶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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