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新车遭遇销售欺诈 销售公司承担三倍赔偿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69次

       购买不久的新车就被发现存在维修过的痕迹,经鉴定,消费者原来买到的是维修过的车辆。日前,贵阳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因销售欺诈行为被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赔偿消费者三倍购车款。

买新车遭遇销售欺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
        2017年3月25日,消费者陈某到贵阳某汽车销售公司在余庆县设立的销售点购买汽车,经双方商议,陈某决定以12.58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台国产品牌的新车,并当场交纳了5000元的购车定金,此后又缴纳了5万元首付款,其余车款以按揭贷款方式进行了支付。2017年4月3日,该公司将车辆交付给陈某。陈某驾驶该车于2017年4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该车左前部受损。在维修过程中,维修工人发现车辆左前门至车尾的钣金及漆面存在维修过的痕迹,陈某遂联系销售公司,但该公司认为该情况是陈某自己造成的,不予处理。经市场监督部门调解未果,陈某于2017年5月8日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为:该车左后车门前密封胶条上附着有色漆,左后车窗三角玻璃后部边缘附着有印迹,是后附着上去的,左后车门内部有钣金修复机使用过的痕迹。陈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构成销售欺诈,于2017年6月8日向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其三倍购车款及承担鉴定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铺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之规定,被告应对该车存在的瑕疵承担举证责任,而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被告按购车价12.58万元的三倍进行赔偿及承担鉴定费5000元,合计38.24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施行后,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将产品瑕疵的举证责任明确给销售者,打破了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长期处于强势地位的局面。消费者在遇到销售欺诈行为时,更应该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彭凤)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即可在线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010-85820018 17896002159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8层

微博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
强律网是互联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本站关键词: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行榜|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诉讼律师|北京知名十大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排名|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北京刑事律师前十名|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名|北京最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十大刑事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北京职务犯罪最好的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刑事案件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